GB/T20369-2006啤酒花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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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0369-2006《啤酒花制品》已于2006年1月23日发布,于2006年10月1日实施,现将出版的文本刊登如下(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本文内容仅供啤酒企业参考)
啤酒花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啤酒花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烘烤加工压缩成包的压缩啤酒花、经粉碎压缩成型的颗粒啤酒花和经萃取而成的二氧化碳酒花浸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压缩啤酒花:将采摘的新鲜酒花球果经烘烤、回潮,垫以包装材料,打包成型制得的产品。
3.2 颗粒啤酒花(90型):压缩啤酒花或颗粒啤酒花经二氧化碳萃取酒花中有效成分后制得的浸膏产品。
3.3 颗粒啤酒花(45型):压缩啤酒花经粉碎、深冷、筛分、混合、压粒、包装后制得的浓缩型颗粒产品。
3.4 二氧化碳酒花浸膏:压缩啤酒花或颗粒啤酒花经二氧化碳萃取酒花中有效成分后制得浸膏的产品。
3.5 褪色花片:浅棕色至褐色部分超过花片面积三分之一的花片。
3.6 崩解时间:颗粒啤酒花在沸水中完全松散时所需的时间。
3.7 散碎颗粒(匀整度):散碎及长度小于正常颗粒直径二分之一的颗粒。
3.8 贮藏指数(HSH):指啤酒花的碱性甲醇浸出液在波长275nm和325nm下吸光度之比。
3.9 夹杂物:压缩啤酒花中含有的非酒花球果的植株部分。如啤酒花中的茎、叶、花梗等。
4 产品分类
4.1 压缩啤酒花
4.2 颗粒啤酒花,按加工方法又分为:a)颗粒啤酒花90型;b)颗粒啤酒花45型。
4.3 二氧化碳酒花浸膏,按萃取方式又分为:a)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酒花浸膏;b)液态二氧化碳萃取酒花浸膏。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5.1.1 压缩啤酒花,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压缩啤酒花感官要求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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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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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色泽
|
浅黄绿色,有光泽
|
浅黄色
|
|
香气
|
具有明显的、新鲜正常的酒花香气,无异杂气味
|
有正常的酒花香气,无异杂气味
|
|
花体状态
|
花体基本完整
|
有少量破碎花片
|
破碎花片较多
|
5.1.2 颗粒啤酒花,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颗粒啤酒花感官要求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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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型
|
45型
|
色泽
|
黄绿色或绿色
|
|
香气
|
具有明显的、新鲜正常的酒花香气,无异杂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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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理化要求
5.2.1 压缩啤酒花,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压缩啤酒花理化要求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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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级
|
一级
|
二级
|
夹杂物a)/(%)≤
|
1.0
|
1.5
|
|
褐色花片/(%)≤
|
2.0
|
5.0
|
8.0
|
水份/(%)
|
7.0-9.0
|
|
|
α-酸(干态计)b)/(%)≥
|
7.0
|
6.5
|
6.0
|
β-酸(干态计)b)/(%)≥
|
4.0
|
3.0
|
|
贮藏指数(HSI)b)≤
|
0.35
|
0.40
|
0.45
|
注:a)不允许有植株以外的任何金属、沙石、泥土等有害物质。
b)已正式定名的芳香型、高α-酸型酒花品种,其α-酸、β-酸、贮藏指数不受此要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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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颗粒啤酒花,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颗粒啤酒花理化要求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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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型
|
45型
|
|
优级
|
一级
|
||
散碎颗粒(匀整度)/(%)≤
|
4.0
|
||
崩解时间/s≤
|
15
|
||
水份/(%)
|
6.5-8.5
|
||
α-酸(干态计)b)/(%)≥
|
6.7
|
6.2
|
11.0
|
β-酸(干态计)b)/(%)≥
|
3.0
|
5.0
|
|
贮藏指数(HSI)b)≤
|
0.40
|
0.45
|
0.45
|
注:a)已正式定名的芳香型、高α-酸型酒花品种,其α-酸、β-酸、贮藏指数不受此要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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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二氧化碳酒花浸膏,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二氧化碳酒花浸膏理化要求
项目
|
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
|
液态二氧化碳萃取
|
|
α-酸(干态计)/(%)≥
|
35
|
30
|
|
水份/(%)≤
|
5.0
|
||
6 分析方法(略)
7 检验规则
7.1组批
7.1.1同一生产厂(场)的同一品种,同一时期采摘、烘烤、回潮、打包成型的压缩啤酒花为同一批。每一生产厂(场),每年从开工之日起按顺序连续编号,并注明生产年份。压缩啤酒花的批量以质量不超过5T(或相当于5T的包数)为一个检验标准批次。
7.1.2 同一生产厂(场)的同一品种,用同一加工方法在同一时期加工的颗粒啤酒花为同一批,并注明加工日期、酒花品种和加工方法(90型或45型)。颗粒啤酒花的批量以质量不超过5T(或相当于5T的包数)为一个检验标准批次。
7.1.3 同一生产厂在在同一时期加工的二氧化碳酒花浸膏为同一批,并并注明加工日期、萃取方法和α-酸含量。二氧化碳酒花浸膏的批量以质量不0.5T-1.0T(或相当于0.5-1.0T的罐数)为一个检验标准批次。
7.2 取样
7.2.1 标准批次的取样数遵循开平方根的原则。
抽取样品数按下式计算:
N=
式中:N—抽取样品数;
P—该批次的总件数。
7.2.2非标准批次或数量不足一个标准批次按表7抽取样本数
表6 抽样
批量(包/箱/罐)
|
抽取样本数(包/箱/罐)
|
26-90
|
5
|
91-150
|
8
|
151-500
|
13
|
501-1200
|
20
|
7.2.3取样方法及外观检验
7.2.3.1压缩啤酒花
按7.2的原则从同一批产品的堆垛上下内外部位随机抽取样本数。取样前,对照检验单,核实产品批次、数量、包装等。然后在压缩啤酒花包的任一侧面,用不锈钢刀切口,掀开包装材料,从切口下50mm-100mm深处取一块不少于50g的样品,迅速装入密闭的容器(干净的金属筒或不透气的塑料袋)中,每批取样总量不得少于600g。取样量少时,可适当加大每件样品的取样量。将所有抽取的样品混匀,用对角四分法分为两份(各约300g)装入密闭容器中,一份封存备查,另一份样品再均分成两份(各约150g)做感官和理化分析。取样时随时注意产品的外观、香气、有害夹杂物、包与包之间的差异,并做好记录。
7.2.3.2颗粒啤酒花
按7.2的原则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数。取样前,对照检验单,核实产品批次、数量、包装等。然后从每箱(桶)中抽取一袋(或一盒),用小铲任意取25g-50g样品,
迅速装入密闭的容器(干净的金属筒或不透气的塑料袋)中,每批取样总量不得少于600g。取联量少时,可适当加大每件样品的取样量。将所有抽取的样品混匀,用对角四分法分为两份(各约300g)装入密闭容器中,一份封存备查,另一份样品再均分成两份(各约150g)做感官和理化分析。取样时随时注意产品的外观、香气、有害夹杂物、包与包之间的差异,并做好记录。
7.2.3.3二氧化碳酒花浸膏
按7.2的原则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数。取样前,对照检验单,核实产品批次、数量、包装等。用小刀打开包装罐,置于40℃的恒温水浴中热30min后,搅拌均匀,每罐取样不少于10g,总量不少于200g,混后加热搅拌均匀,取足分析用量后,余量封存备查。
7.3出厂检验
7.3.1产品出厂(场)前,应由生产厂(场)的技术检验部门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本标准要求,并签发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场)。
7.3.2检验项目:压缩啤酒花——夹杂物、水分、α—酸、贮藏指数;
颗粒啤酒花——匀整度、崩解时间、水分、α—酸、贮藏指数;
二氧化碳酒花浸膏——水分、α—酸。
7.4型式检验
7.4.1检验项目: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4.2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时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5判定规则
7.5.1检验结果有两项以下(含两项)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5.2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8.1.1销售的产品应标明生产厂(场)名称、厂(场)址、啤酒花原产地及其采摘年份、产品名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毛重、净重、执行标准号。
8.1.2储运图示的标志须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并在醒目的位置标明“防潮”、“避光”、“避高温”等字样/。
8.2包装。
8.2.1包装材料需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
8.2.2压缩啤酒花用内衬牛皮纸和聚乙烯塑料膜,外包白布和麻布,包的正面和背面各置三根竹片,打六道烤蓝带钢箍,包形尺寸40cm×60cm×65cm,允许公差±1cm。包装应当严密、整齐、不得有漏缝和破包现象。
8.2.3压缩啤酒花宜采用传统包装,每包净重为30kg,允许公差为±1.0%.
8.2.4颗粒啤酒花用内衬聚乙烯的铝复合包装袋包装,必须抽真空并充以惰性气体(如氮气)进行包装。每袋的质量可按袋子(桶)大小和数量酌性而定。
二氧化碳酒花浸膏用避光的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容器包装。
8.3运输
8.3.1在运输过程必须要有遮篷严密覆盖或使用密闭车厢,密闭仓货物底部要垫有一定高度的不透水材料。
8.3.2不得与有异味、有毒物品同仓、同车厢运输。
8.3.3搬运过程和运输中应轻放,严禁雨淋、受潮、曝晒。
8.4贮存
在干燥、避光、4℃以下的环境中贮存。不得露天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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