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发布日期:2023-04-26 点击次数:
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济的竞争愈来愈表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表现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技术成果)转化数量、质量和转化速度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程度及其市场占有率的竞争。科技成果转化是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关键,同时也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好形式。
近日,浙江省科技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和司法环境,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若干措施》支持省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控管理制度,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各项制度扎实落地。省科技厅依托“安心屋”应用场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省法院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规性问题提供司法建议,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合规转化、安心转化。
《若干措施》支持省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携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
《若干措施》还支持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省科技厅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先用后转”规则标准、政策制度和系统支撑;省法院推动司法服务关口前移,支持完善“先用后转”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实现诉源治理。
《若干措施》原文如下。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浙科发成〔2023〕1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法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和司法环境,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经省科技厅、省法院共同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以增加科研人员知识价值为导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省科技厅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领域集成改革、重大政策和系统服务;省法院加大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制度设计提供法律支持和案例指导,依法稳慎办理涉及重大科研项目、知名科学家等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充分保障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
二、支持省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控管理制度,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各项制度扎实落地。省科技厅依托“安心屋”应用场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省法院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规性问题提供司法建议,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合规转化、安心转化。
三、深入实施《浙江省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实施方案》(浙科发成〔2022〕29号),支持省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携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
四、支持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省科技厅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先用后转”规则标准、政策制度和系统支撑;省法院推动司法服务关口前移,支持完善“先用后转”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实现诉源治理。
五、省科技厅、省法院协调整合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资源,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涉法专家队伍,健全常态化审判技术专家库共享、选任机制,由相关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涉职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调查取证给予技术指导或提供鉴定、咨询等服务。
近日,浙江省科技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和司法环境,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若干措施》支持省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控管理制度,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各项制度扎实落地。省科技厅依托“安心屋”应用场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省法院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规性问题提供司法建议,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合规转化、安心转化。
《若干措施》支持省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携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
《若干措施》还支持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省科技厅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先用后转”规则标准、政策制度和系统支撑;省法院推动司法服务关口前移,支持完善“先用后转”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实现诉源治理。
《若干措施》原文如下。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浙科发成〔2023〕1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法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和司法环境,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经省科技厅、省法院共同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以增加科研人员知识价值为导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省科技厅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领域集成改革、重大政策和系统服务;省法院加大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制度设计提供法律支持和案例指导,依法稳慎办理涉及重大科研项目、知名科学家等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充分保障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
二、支持省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控管理制度,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各项制度扎实落地。省科技厅依托“安心屋”应用场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省法院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规性问题提供司法建议,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合规转化、安心转化。
三、深入实施《浙江省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实施方案》(浙科发成〔2022〕29号),支持省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携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
四、支持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省科技厅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先用后转”规则标准、政策制度和系统支撑;省法院推动司法服务关口前移,支持完善“先用后转”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实现诉源治理。
五、省科技厅、省法院协调整合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资源,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涉法专家队伍,健全常态化审判技术专家库共享、选任机制,由相关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涉职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调查取证给予技术指导或提供鉴定、咨询等服务。
六、省科技厅、省法院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推动各级科技部门与各级法院建立常态化工作会商机制,强化信息数据共享、政策资源整合;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问题;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知识普及,营造尊重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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