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2-29 点击次数:
日前,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财政部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等原则。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办法介绍,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
资金具体怎么分配,办法指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
与此同时,办法规定了治理资金不得使用的范围,比如: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到2028年底。